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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欠巨款 唯一股东该还吗?

现在有不少“一人公司”,当一人公司欠下巨额债务后,唯一的股东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吗?又该如何证明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本期法行槐荫,我们通过槐荫区法院郭法官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某设备公司和甲公司签订了多份设备订购合同,合同总价三千余万元。合同签订后,设备公司依约交付了全部设备,但甲公司只支付了一千多万元,剩余的两千多万元货款迟迟没有支付。多次催要无果后,设备公司把甲公司及其唯一的股东乙公司共同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两千余万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


一人公司,就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单独出资设立的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通俗来讲,即整个公司就一个股东,没有第二个老板。具体到本案中,乙公司独立出资成立了甲公司,甲公司只有乙公司这一个股东。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甲公司承认欠债,但表示目前没有能力支付欠款。而乙公司辩称甲公司财务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不该为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了证明这一主张,乙公司还提交了自身的审计报告。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责任?乙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能否证明其与甲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甲公司到底欠不欠货款?第二,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要不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货款问题,法院审查了双方签订的设备订购合同及补充合同、设备交付情况和已付款情况。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设备公司已经依约交付设备,甲公司却没有支付全部货款。因此,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利息付款责任。从法律上讲,甲公司欠款,并不意味着乙公司就必然要承担责任。原告设备公司请求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还需要进一步审查:乙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股东责任有特别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的关键在于,该类公司的唯一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一般民事案件中,通常是谁提出主张,谁要对相应事实提供证据。但在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问题上,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已主张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股东不能只说一句“公司是独立的”“我没有拿过公司钱”,而是需要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确实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如果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股东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也是本案审查股东责任时非常关键的一步。本案中,乙公司提交的是其自身的审计报告,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上分析证明效果,该报告仅能反映股东会计年度截止日的财务情况以及年度经营情况,无法审查甲公司自身的资金、审计、关联交易、财务情况,无法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无偿划转、账目不分等情形。所以,乙公司仅以自身独立的审计报告不能证实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证据不足,应承担对甲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拖欠设备货款的事实已经查明,甲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的责任。至于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但乙公司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支付设备公司剩余货款及利息,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公司”经营哪些法律风险需要注意?


“一人公司”的出现,方便了个体创业者、家族企业,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但为了防止一人公司成为老板的“提款机”、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同时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强制审计”来规范。那么,一人公司在成立和经营中需要明确哪些关键问题?经营中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人公司想证明财产独立该如何做?一人公司要证明财产独立,核心就一句话:必须用公司自身的、连续的、经得起审计的财务证据,来切断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资金混同嫌疑。仅凭银行流水或股东自身审计报告证明财产独立,在诉讼中基本不能得到支持。具体讲,第一,公司应当有自己的银行账户、会计账簿和财务凭证,公司的经营收入、经营支出,应当按照规范的财务制度进行记录和核算。第二,要严格区分公司资金和股东个人资金。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确实发生借款、报销、分红等资金往来,也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完整凭证。第三,要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申请委托做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独立性专项审计报告。


一人公司账户里的钱,唯一的股东能不能随便用?要严格区分公司资金和股东个人资金,不能把公司账户当成个人账户,也不能随意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却不作合理的记录和处理。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确实发生借款、报销、分红等资金往来,也要有合法依据和完整凭证,依法进行财务记载。此外,《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如果一人公司欠款,债权人是不是可以直接要求唯一股东还钱?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但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仍然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判断。对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要求唯一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如果股东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股东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就不能仅仅因为其是唯一股东,就当然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因此,债权人要依法主张权利,股东也应当积极提交证据,法院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作出判断。


法官说法


和一人公司做生意,要注意防范以下风险:对债权人来说,交易前可以了解合作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交易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付款凭证及催款记录。如果合作方是一人公司,尤其是交易金额较大、履约周期较长的情况下,更应当关注交易主体和付款安排,必要时依法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对一人公司来说,则应当从日常经营开始规范财务管理,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避免因财务混同承担本可避免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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