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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被撕毁后拼接“复原”,还有证明效力吗?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张被撕毁后重新粘贴的欠条,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能否作为单一证据证明欠款事实?一起来看临沭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庭审中,高某亲属提交一张存在多处撕毁痕迹、拼接后粘贴形成的欠条,主张上述劳务费经多次催要,张某拒不支付。双方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欠条系在何种情况下被撕毁,各执一词。 原告称,高某索要劳务费未果,拿回欠条放在桌子上,被家中孩子不慎撕毁。被告则主张其曾到高某家中将欠付的劳务费通过现金形式当面结清,因高某当场撕毁欠条,其未将撕毁的欠条带走。 法院审理
关于张某是否欠付高某劳务费,案涉欠条系撕毁后重新拼接而成,在证据形式上存在较大瑕疵,其证明力较弱,需其他证据补强,原告对此存有瑕疵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欠条被撕坏的解释、多次催要劳务费,原告均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仅凭一张撕毁后拼接形成的欠条不足以证实张某尚欠高某劳务费。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第一,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需要其他证据补强。案涉欠条被整体撕毁后重新拼接粘贴,在证据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时,持有该证据的一方负有补强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举证不能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欠条因何损毁,需要作出合理解释。法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外,还应当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运用经验法则,对存在瑕疵的证据予以综合审查认定。本案中,高某作为劳务提供者,对欠条这类重要债权凭证,理应妥善保管,高某的亲属持有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主张欠款事实,但未能提交催款记录等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向张某索要劳务费未果后将欠条置于桌面,又恰巧被孩子撕毁,不符合常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还清欠款后,当事人撕毁欠条,是民间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常见做法。在双方对欠条撕毁原因各执一词、原告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其关于欠款仍然存在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第三,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看核心内容是否完整。持条人应妥善保管欠条、借条等重要债权凭证,避免丢失损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欠条仅边角处轻微破损,欠款文字、金额、债务人签字等核心内容完整清晰,一般仍可作为证据使用;若欠条整体被撕毁,则存在重大瑕疵,即便重新粘贴拼接,证明效力也会大幅降低。如果持条人不能对欠条撕毁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仍然存在,其索要欠款的诉讼请求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