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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运输合同,事后多方在欠条上签字,运费该向谁主张?案情回顾 A公司与B公司于2024年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运混凝土。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联系甲公司,自2025年3月起由甲公司实际承担部分运输,双方仅口头约定,未签书面合同。甲公司已收运费66万元(其中C公司支付60万元)。 2026年2月,B公司、C公司、赵某向甲公司出具《欠条》,载明B公司欠甲公司运费44万元(截至2025年11月;2025年12月未对账,以对账为准)。落款为B公司、C公司、赵某。后经对账,2025年12月运费为6万元,B公司尚欠运费50万元。甲公司以B公司、C公司、赵某为被告、A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运费50万元及利息,C公司、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辩称与甲公司无合同关系,彼此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请求驳回。第三人A公司认可A、B公司之间关系,但称不欠B公司款项。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B公司虽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原告已实际完成混凝土运输义务,B公司亦通过欠条确认了欠付运费的事实,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B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费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被告C公司、赵某在案涉《欠条》上签字,应当认定其具有加入债务、与被告B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告作为债权人亦接受了该欠条,故被告C公司、赵某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运费50万元及利息,被告C公司、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实践中,市场主体出于交易便捷、合作关系熟悉等原因,常常不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约定和实际履行方式开展业务,由此引发的合同关系认定及债务承担争议较为常见。本案即是一起无书面协议的运输合同纠纷,并涉及债务加入的认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据此,合同并非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与实际履行同样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本案中,甲公司与B公司虽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甲公司自2025年3月起实际承接并完成混凝土运输义务,持续履行承运人义务;B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并通过支付部分运费、出具欠条、事后对账等方式接受履行成果,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B公司拖欠运费未结清,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剩余运费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据此,债务加入的核心在于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明确、自愿的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本案中,C公司、赵某虽非原始运输合同相对人,但在载明欠款金额的《欠条》上签字确认,结合欠条内容及签署行为,能够认定其作出了加入债务、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甲公司持有欠条并据此主张权利,于法有据,C公司、赵某应在其自愿加入的债务范围内与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