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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账户资金,可以扣划用于偿债吗?强制执行是兑现胜诉权益的有力手段 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是否均可依法执行? 法院在扣划后细致甄别 发现涉及医保专用资金 依法审慎作出了处置 案情简介 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田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多名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0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资金(系该账户多年累计结余)。 扣划后,王某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该账户并非普通储蓄账户,而是个人医保专属账户,账户内资金是用于日常就医、购药的专项医保基金,依法不能用于偿还普通债务,请求法院返还全部被扣划款项。王某同时表示,其本人知晓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名下其他账户被冻结、扣划均无异议,但医保账户资金直接关系到基本就医权益,一旦被扣划,自身正常看病、买药将受到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 由于金融系统展示界面无特殊标识,执行法官在线上查控及扣划阶段,无法直观区分该账户属于普通金融账户还是医保专用账户。为厘清账户性质和资金用途,办案法官主动向开户银行、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函核查。
法官说法 强制执行旨在兑现胜诉权益,但并非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资金账户均可扣划。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面向公民设立的普惠性民生专项保障资金,具备鲜明的公益属性与生存保障功能。本案中,法院在扣划后发现可能涉及医保专用账户,立即主动向银行和医保部门发函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及时裁定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