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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分配起纠纷,这笔债务该共担吗?

一套老宅拆迁换来百万补偿

本是五兄妹共享的福利

却因大哥一人独占钱款不肯分割闹上法庭

胜诉后钱款依旧难以追回

在得知拆迁款全部用于大哥婚内购置房产

并于离婚时协议房产归前妻所有后

兄妹四人遂起诉大哥前妻

这笔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情回顾


2019年,赵家五兄妹母亲名下老宅遇拆迁,全家共计取得150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兄妹五人协商一致签署《承诺书》,委托大哥赵某统一领取全部补偿款,再依照约定份额分发其余四人。


不料赵某领取款项后,迟迟不兑现分割承诺。四兄妹多次协商催要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将赵某诉至红桥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赵某分别向四名亲属各支付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始终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后得知,赵某领取拆迁款后几天内就支取大额钱款,全部用于夫妻婚内购房、装修及日常家庭支出。后续赵某与孙某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外债由赵某独自承担。


为追回全部款项,四兄妹又将赵某的前妻孙某一并起诉至红桥法院,要求孙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孙某提出抗辩:


案涉分割欠款是赵某单方承诺形成,自己并未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二人早已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子归自己所有,且所有外债均由赵某独自承担,案涉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家五兄妹签署的《承诺书》应属遗产分配协议,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赵某代收拆迁补偿款、产生分割欠款时,其与孙某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款中归属于赵某自身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代收的全部拆迁款与夫妻家庭开支发生混同,实际用于赵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孙某均与赵某共同受益。夫妻离婚时,即使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欠外债,离婚后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该内部约定仅对二人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赵某因分配款项产生的债务,实际惠及夫妻双方,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对这笔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官有话说


离婚协议对债务的划分,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免除还款责任。如果能证实相关款项的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依法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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