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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族”踩空摔伤,公共场所经营者一定担责吗?“低头族”已成为街头巷尾常见的景象 一些人因忽视脚下的安全 导致各种意外频发 当因“低头”引发伤害 责任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事发10天后,阿强自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法院审理
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餐饮公司和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保障消费者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的内容应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具体包括设立警示标识、保持地面平整干燥、保证台阶扶手等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等。至于餐厅外台阶的轻微磨损,属于正常使用中的自然损耗,未改变台阶原有结构,未形成绊倒、踩空的实质性安全隐患,也未超出公众对普通公共场所设施安全的合理预期,且餐饮公司也已在其出口放置了“当心脚下”的警示标识。因此,两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阿强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低头族”受伤的责任认定 核心是区分 “自身过错”与“他人过错” 结合具体场景判断责任归属 主要分为以下4类 覆盖日常高频场景 场景一:自行摔倒 若“低头族”在马路、人行道、商场走廊等场所,因专注看手机,未注意脚下台阶、路面,导致自行摔倒,且现场无积水、无设施破损、无他人碰撞。此类情况下,“低头族”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低头看手机是主动放弃安全警惕,应自行担责,不应无端归责他人。 场景二:因公共设施问题摔倒 若“低头族”摔倒,是因为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识、台阶破损未维修、路面有障碍物未清理),且该隐患与摔倒有直接因果关系,则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低头族”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需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 场景三:与他人发生碰撞受伤 若“低头族”走路/骑行时看手机,与正常行走、骑行的他人碰撞,导致自身或对方受伤:“低头族”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主要过错,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若对方也有过错(如逆行、超速等),则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场景四:乘车时因车辆制动受伤 乘坐地铁、公交、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时,“低头族”因未扶扶手,在车辆紧急制动、转弯时摔倒受伤:若车辆运营方无过错,且已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则“低头族”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运营方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承担次要责任;若制动是因运营方过错,则运营方承担主要责任。 每个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管理者和交通运营方 承担的义务有其法律边界 不能无限扩张为 对每一位行人全天候的监护 分清这一边界 既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他人的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