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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离职证明错失新工作,员工索赔为何无果?公司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 员工声称因此错失新工作 向法院起诉索要待业损失 法院却并未支持其诉求 这是为什么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21年12月底入职A公司,2023年12月底,因合同到期离职。离职后,徐某分别于2023年12月28日和2024年1月5日向A公司提出领取离职证明,A公司均以工作繁忙为由未予办理。 2024年6月,徐某申请劳动仲裁,声称自己于1月上旬收到B公司的员工录取通知书,约定月薪为20000元/月。但因徐某未能提交“离职证明”,B公司通知徐某中止办理入职手续。徐某认为是因A公司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此次工作机会,应按照20000元/月的标准赔偿其待业损失。仲裁结果认定A公司需赔偿徐某无法再就业造成的损失。 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无需赔偿徐某。A公司主张,公司一直愿意向徐某出具离职证明,在2024年1月底也开具了《离职证明》并电话通知过徐某来取,但徐某始终没来取。2024年5月底,A公司再次通知徐某来取,徐某依然没来取。后于2024年6月,在劳动仲裁开庭时,A公司才当面交付给了徐某。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工作人员前往B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相关文书时,发现该地址无企业招牌、公司未实际经营。 法院审理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离职证明的核心作用是证明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再就业提供凭证,目前却常成为引发劳资矛盾的“导火索”,其核心争议多围绕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或劳动者主张因此遭受再就业损失展开。实践中,如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须对此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其主张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如本案中,从B公司并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以及徐某未能提供在B公司辖区消费的记录等事实来看,徐某所提交的B公司《员工录用通知书》《中止新员工入职手续情况说明》真实性存疑,法院不予采信徐某的主张;后续如法院查实徐某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还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