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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仍“挂名”法定代表人,咋办?

签了劳动合同上班


却莫名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


离职想“卸任”


公司却置之不理


最后公司欠债被执行


自己反倒跟着被“限高”、处处受限


这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烦恼


该如何解决?


案情回顾


甲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经甲公司唯一股东乙公司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小张并聘任其为总经理,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到期后,小张从该公司离职,并多次申请辞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但甲公司始终不予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此后,甲公司因其他纠纷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小张作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小张再次书面申请辞职并登报公告后,甲公司仍拒绝变更工商登记。无奈之下,小张将甲公司、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自然人被委任为法定代表人

应有公司委托

且应当对公司事务

具有一定的控制管理权


小张是普通劳动者,并不具有控制管理公司事务的权限。且劳动关系终止后,小张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具备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身份。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唯一股东,未及时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导致甲公司未能为小张办理涤除登记。甲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另行选任法定代表人,及时为小张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天津一中院故判令甲公司于三十日内为小张办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变更登记。


法官有话说


普通劳动者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纠纷因涉及公司、股东、劳动者、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确适用法律,合理掌握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时机和限度,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该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晰了“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审查标准,划定了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的合理边界,从而为普通劳动者提供了公司内部机制失效时的司法救济途径,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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