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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房产,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吗?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 竟然悄悄将名下房产转移 但这样真的就能“高枕无忧”了吗? 债权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11日 老韩找李某借款25万元。 2024年12月19日 老韩向李某出具《个人承诺书》,约定在没有还清债务前,老韩名下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买卖、抵押。然而,老韩在12月19日出具《个人承诺书》前,便与朱某签订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朱某。 2025年1月20日 李某就该笔借款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判决老韩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终,西青法院判令撤销老韩将房屋转让给朱某的行为老韩、朱某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老韩名下。 以案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是民法典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救济权利,旨在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行使该权利需满足以下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转让、赠与等。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提示 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债务人在负债期间,应如实履行义务,不得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追回被不当处分的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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