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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可以免责吗?

当初借钱时两人一口一个“周转应急,马上就还”,现在离婚了却说债务归一方承担,另一方免责?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


与另一方无关


债权人主张还款时


另一方就能“袖手旁观”吗?


案情回顾

事情要从2023年2月说起,老张和小刘原系夫妻,二人做生意时遇到资金周转难题,于是一起找到了赵先生。一番沟通后,赵先生陆续向二人出借资金5万元。起初,老张和小刘还算守信,陆续通过微信向赵先生归还了2.5万元,并口头承诺剩下的钱会在2个月内结清。


可没想到,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欠款却没了下文。更让赵先生意外的是,老张和小刘已于2025年3月协议离婚。二人离婚后,催款变得更加困难。无奈之下,赵先生只能将老张和小刘一同起诉至津南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


案件审理


法庭上,双方剑拔弩张,争论不休。小刘表示:我已与老张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老张承担,不关我的事。


还款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案件审理陷入了僵局……

承办法官没有急于判决,而是决定依职权调取老张和小刘在婚姻登记处归档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内容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协议中明确记载,夫妻共同债务欠赵先生2.5万元,由老张负担。


法院裁判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即离婚后老张曾通过微信向赵先生还款1000元,双方对此也予以认可。这就意味着,双方认可的欠款本金是2.4万元,与赵先生主张的数额完全一致。因此,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的记载,相当于对该欠款数额的自认。


同时,涉案借款发生在老张和小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在庭审中承认借款用于交房租和偿还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情形。


离婚协议里的债务分配条款,非赵先生明确表示放弃向其中一方主张权利,因此该离婚协议仅在老张和小刘二人之间产生内部法律效力,对赵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法院判决


被告老张、小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共同偿还原告赵先生


借款本金2.4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仅具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夫妻双方离婚时,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协议中涉及债务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离婚而自动免除,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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