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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终止未清算,能否主张合伙利润?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唐某要求被告陈某分配合伙利润的诉讼请求。 2022年5月,唐某与陈某就共同经营游艇装饰工程施工、设计等活动签订《合伙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各出资150000元,各占投资比50%,并对合伙清算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签订后,唐某与陈某分别与案外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开展业务,并就各自签订的项目进行开支并制作账目。2022年8月15日,唐某与陈某签订退伙性质《协议》一份,但并未就合伙期间的经营财产及债务进行清算。唐某多次要求陈某分配合伙利润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与陈某之间系合伙关系,双方的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在合伙期间财务账目及盈亏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共同结算,对盈利和亏损均应按照投资的比例和协议约定进行分配与承担。该案中,唐某与陈某在整个合伙期间,双方均未采取正规财会记账方式记录收支情况,双方提交的开支明细均系私人制作,未获得对方认可,亦未能提交完整有效的财务收入和支出的凭证,更未对合伙期间的收支情况、款项往来、盈利亏损等总体结算。虽双方签订清算协议,但该协议亦未对承包项目中双方的开支及收益进行结算,在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合伙盈余和合伙期间彼此认可的开支及收益的情况下,唐某主张陈某分配合伙期间利润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唐某不服该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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