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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后欠债,约定分割的财产会被执行吗?离婚时白纸黑字约定归女方和孩子的房产,是否会因男方离婚后欠债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近期,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对此类离婚财产约定与债权人权益的冲突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 案情回顾 异议人刘某某与骆某甲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骆某丙、骆某乙。2017年12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留存于民政部门备案,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武鸣区标营路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某及两个女儿骆某乙、骆某丙所有,并约定自房地产权证审批下来后一个月内,由骆某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后案涉房产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刘某某与骆某甲于2017年12月1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而李某某与骆某甲的债务纠纷发生在2020年8月,刘某某与骆某甲离婚并分割包括案涉房产在前,本案的债务发生在后,刘某某与骆某甲不可能预判到离婚后会存在债务发生,可以排除刘某某与骆某甲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第三,刘某某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债权请求权与李某某对骆某甲的债权虽为平等债权,但是从权利内容看,李某某对骆某甲的债权的实现并非以该房屋作为担保物,而刘某某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则直接指向案涉房屋本身,其权利针对性更加强烈。从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利害影响看,男女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往往基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有关财产的分割也往往涉及到其他有关义务的承担,另外还包含了情感补偿、子女抚养以及对一方生存能力等因素的考量,在财产分配上对于抚养子女一方作适当倾斜的情形较为常见。此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无明显的不正当目的,亦未严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则既为法律所允许,也为风俗所提倡。
综上,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当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权利与普通金钱债权执行发生冲突时,法院需综合考量权利形成时间、内容、性质及对权益主体的影响。本案中,异议人基于离婚协议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请求权形成于债务发生之前,且协议具有公示效力,其权利直接指向房屋本身并关乎子女抚养等稳定社会关系的维护,而非债务的担保物;未能过户非因自身过错,故该权益在效力上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这提醒大家,规范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以固化权利,同时,债权人也应审慎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权属状况,以防范交易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