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欠薪还敢当庭删证据?结果……

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

保障裁判公正的基石

部分诉讼参与人却心存侥幸

试图通过删除证据等方式

逃避法律责任

尤其是在庭审现场实施此类行为

不仅严重破坏司法秩序

更会面临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小张正式入职个体工商户李某经营的电子商行,从事助教工作。2024年6月,李某通过微信向小张发送一张手写“一对一30  2h,班课80  2h”字样的图片。直到8月离职,小张仅收到了5月和6月的工资,7月和8月的工资迟迟未到账。无奈之下,小张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商行支付拖欠的7月、8月工资,又因某电子商行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庭审过程中,小张出示了手机中保存的其与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文件。这些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了双方对于工资标准等的约定。然而,在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质证时,李某当庭删除了其向小张发送的手写课时费用标准的图片,企图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随后,小张发现关键证据图片被删除。在法官的询问下,李某拒不承认自己的这一行为,并声称是小张诬陷。休庭后,法官调取了法庭庭审录像。庭审录像清晰地拍摄了李某删除图片的过程。在证据面前,李某终于承认了自己删除图片的行为。


李某这一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庭秩序,也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对李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李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按时交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自身的合理诉求和观点。删除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会直接冲击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增加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严重损害正常诉讼程序,企图通过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责任,不仅无法得逞,还将面临法律制裁。在此,提醒每一位诉讼参与人:法庭之上,证据不可“动”,违法必受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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