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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是“劳务合同”,就一定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吗?小立于2022年8月入职安保公司,担任安检员,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小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安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小立与安保公司于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安保公司诉称,小立于2022年8月入职公司,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与其建立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立于2022年8月入职安保公司,担任安检员,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系安保公司,乙方系小立,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工作内容为安检员,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工作考核……”小立正常出勤至2023年8月,合同到期终止。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务关系通常是在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于私法范畴,双方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稳定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文中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