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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推定明知的18种情形汇总

近日,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意见》在“两卡”犯罪认定及主观明知判断等方面做了新规定。这里结合新旧文件将“帮信罪”推定主观明知的规定整理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推定主观明知,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取钱人持有多张户主不同的银行卡或者多张假身份证,无法说明缘由的;

(八)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

(九)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

(十)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十一)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十二)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十三)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十四)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十五)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十六)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十七)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十八)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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