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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合同中的这5类“模糊条款”

在商事活动中,缔约双方失衡的地位导致合同“模糊条款”频现,主要表现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双方对条款理解不同产生争议。


常见合同模糊条款盘点


1.标的与质量条款


主要表现为质量要求使用模糊性主观表述。如采用“上等”“优质”“满意”等主观表述,缺乏可量化、可检验的客观指标。


2.价格与支付条款


主要表现为总价或单价不明确,如合同仅约定“总价款以实际结算为准”,但未明确结算依据。


计价方式及标准模糊,如约定“价格随原材料涨跌调整”,但未明确调整周期(如每日调整、每周调整)。


税费条款缺失,未约定价款是否含税、税费承担问题。


3.履行期限与方式条款


主要表现为采用“尽快”“尽早”“择机”等抽象表述,未明确具体时间节点。如供货合同中“立即发货”未约定具体几日内发货。如买卖合同中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但未约定验收期限。


4.违约责任条款


主要表现在对违约责任进行笼统性约定、未明确损失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约定畸高、使用“滞纳金”等不恰当用词。


5.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表现为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不明确,或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或约定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模糊条款暗藏哪些风险?

三大隐患需警惕


1.解释分歧引纠纷


模糊条款易导致双方对合同履行标准产生争议,例如“合理期限”“适当补偿”等表述缺乏量化依据,可能引发纠纷。


2.强势方滥用条款优势


在格式合同中,优势方可能利用模糊条款扩大己方权利、减轻己方义务,或故意使用模糊表述,为自身保留“解释权”,损害弱势方利益。


3.举证困难,维权成本增加


模糊条款使得“谁违约、谁担责”的举证变得复杂,甚至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申请司法鉴定、调取交易记录。


当事人如何应对

三步策略护权益


1.签订时:逐条审查,拒绝 “模糊表述”


合同签订时应当尽可能拟定内容完备、细节详尽的书面合同,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和效率,对标的、数量、价格、期限等核心条款,务必明确具体数值、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方式(验收地点和验收流程);对格式合同,要求提供方书面说明模糊条款的含义,必要时附加补充协议。


2.履行中:留存证据,固定双方合意


若发现条款模糊,及时通过微信、邮件等形式与对方沟通,明确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如“贵司承诺‘尽快发货’指 3 个工作日内,是否确认?”),并保留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据;涉及履行行为的,留存交货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


3.争议发生后:先协商,再维权”


优先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争议内容,为后续继续履行或解决纠纷打下基础;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调解不成、也不愿调解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无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任何一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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