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孙某某系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告蒋某某受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雇佣,从事服装熨烫工作。2023年11月30日,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欠蒋某某工资10471元,于2024年1月25日支付4000元,剩余6471元,分6个月还清。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劳务费10471元未按约给付。


法院审理


被告孙某某作为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独资企业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劳务费欠条,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欠原告蒋某某劳务费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047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某某未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孙某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蒋某某劳务费10471元;


二、被告孙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一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股东,其必须自行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如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该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快速链接

Copyright 2014-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业务咨询:400-101-1819


总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


河北运营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与中华南大街交口华润万象城A座26层

                         


技术支持: 常成源昇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