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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赚“快钱”?小心“心”动变“刑”动!

一些不法分子财迷心窍

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实施违法犯罪牟利

企图在法律的边缘游走

但是无论什么新手段

违法必严惩


近日东丽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一名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回顾

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谋利为目的,纠集金某(另案处理)、尚某(已判决)将其二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团伙用于接收赃款、并通过ATM机取现的方式转移赃款。


经查实,陈某伙同王某等人共接收、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案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电诈分子为使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资金流动起来,实现赃款的分散、洗白,会以各种形式招募“跑分”人员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各类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到指定账户。在“跑分”或帮助转移资金的过程中,行为人均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避免陷入此类违法犯罪陷阱

广大群众需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切勿因一时贪念

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手机卡以及各类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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