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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有“借贷合意”?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称其与李某是好友,平时经常互相帮忙,2023年5月,李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借款40000元,该笔借款张某通过手机银行转到李某名下账号,当时约定被告使用两天后就还给原告,谁知李某收到借款后就将张某微信删除了,手机也拉黑了,至今无法联系到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立即偿还张某借款40000元。


被告李某辩称,张某所述并非真实情形,二人并非好友,平时毫无联系,仅今年3月份旅游时刚认识,二人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同纠纷,该转账记录系原告在澳门旅游时与被告碰面以身上缺少现金为由,向张某借支的款项。其次,该转账未备注借款,且并未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证据并未达成借贷合意,双方在见面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未留电话号码也不知对方姓名,与民间借贷常理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即涉案款项40000元是否为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涉案转账系原告在澳门游玩时,与被告碰面以身上缺少现金为由向原告借支的款项,被告收到原告转账之后,随即向原告交付了同等价值的现金。被告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且作出的说明较为合理,原告应当继续对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借款合意包含双方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等事项的约定。


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未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能够证明借款合意的相关证明。且原告生活在山东,被告生活在江西,2023年3月,原、被告双方在澳门初识,认识后并没有电话、微信的交流,原告主张的2023年5月的转账系借款,与民间借贷常理不符。综上,结合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告张某关于涉案的40000元转账系借款的主张不成立,其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常遇到当事人凭借其他交易中支付款项的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并不真实存在的借款。审理这类案件,核心问题是查清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借贷合意”的审查与认定应遵从以下规则:


第一,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合意”由原告证明,不利后果由原告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二是借贷款项已实际交付。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仅能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款项流动,线上转账广泛存在于代付、买卖、赔偿、租赁、投资等业务中,转账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被告抗辩还有其他交易关系时,不应仅凭款项支付凭证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举证责任尚未完成。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非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本身具有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败诉风险而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一种行为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则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和风险。《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中“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属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后,如果被告提出抗辩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需就其抗辩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动摇借贷关系的推定,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使法官确信存在借贷事实的存在。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三,若被告对其抗辩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双方关系、当事人陈述、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借贷合意。若发现有因素动摇法官存在“借贷合意”的内心确信,则应当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当今经济社会环境下,线上资金流动频繁而复杂,一些代付、买卖、赠与、赔偿等线上支付未必能留下相关法律关系的证据,时间久了一些痕迹也会丢失或遗忘,因此,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因素,不必一定从被告举证中获取。


法官小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换钱”给别人还是找别人“换钱”,都要提高警惕心理,在转账过程中一定要备注好款项用途,并留存相应的照片、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避免财物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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