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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你的工作微信号?小心违法!前不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一则案例: 基于家政服务工作需要 深圳某家政服务公司 为员工陈立忠(化名) 注册了工作微信 该员工离职时 擅自将工作微信号出借给他人 导致公司客户信息 被不当披露给竞争对手 现实中 类似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屡见不鲜 离职员工跳槽 将前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新东家 潜入对家公司试图“偷师学艺” 买通对方员工提供内部信息 …… 随着微信泄密、技术窃取等 新型侵权形式层出不穷 商业秘密侵权 正在变得更隐蔽、更复杂 商业秘密保护也面临新挑战 “近三年来,龙岗法院共受理、审结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诉讼20多宗,案件数量不多,但几乎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郭丹子说,“以往,人们通常将商业秘密与秘方、清单等可以采取物理隔离的文件形式联系在一起,随着数字化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商业秘密的载体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正如‘工作微信号案’中,有别于传统的载体形式,微信账号成为该案商业秘密的载体。” 泄露工作微信号客户信息侵权 工作微信号中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
2023年3月中旬,该公司原业务员陈立忠离职时未按公司要求交还工作微信号,而是将工作微信号交由公司同业竞争者张晋(化名)使用,并允许其进行实名认证变更。公司认为其行为导致公司失去对接客户的主要渠道,客户流失、营业额下滑,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陈立忠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主张保护的客户联系方式等信息储存在工作微信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公司在陈立忠离职时要求其交还该工作微信号,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储存在该工作微信号中的客户信息是家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积累并支付相应经济成本获取的非公开信息,对于家政服务业务开展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算法依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企业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管理多已不再采用传统的存储方式,而是普遍采用数据库、计算机软件、云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方式。”郭丹子介绍,这增加了防范秘密泄露的难度,也给商业秘密认定带来新的挑战。 深圳市某甲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业务为大数据智能挖掘技术应用与移动互联网客户端开发。该公司主要产品有“天某”手机App。另一家移动互联网乙公司开发的“学某某”App,采用了与甲公司实质性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 那么,“智能检索算法”能否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算力、算法、大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其中算法作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基础,是开发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大数据不断地测试获得的劳动成果,其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兰诗文表示,将算法认定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体现了人民法院审慎探索新型知识产权权益保障的有益尝试。 防止滥用诉讼损害正常竞争 “商业秘密的三大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的审查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个案中根据具体的商业环境进行审查,还需要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背景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郭丹子法官介绍。
关于如何平衡保护商业秘密与维护竞争自由,郭丹子法官表示,一方面,商业秘密是可以为经营者带来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或竞争优势的商业信息,为企业的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和可信赖的法律环境,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是要最大限度地维护竞争自由,需防止滥用商业秘密保护诉讼损害正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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