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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房屋能解押吗?房屋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 而抵押权并未消灭, 房屋一直存在权利负担, 不能自由流通和合理利用怎么办?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抵押权纠纷案件,支持抵押人涂销抵押权登记的诉请,房屋重新恢复自由状态。 2009年11月,陈某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台价格为88万元的挖掘机,首付款25万元。为担保首付款的分期支付计划,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合同》,陈某用名下一套面积为319平方米的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双方并没有实际买卖挖掘机,安徽某公司一直未主张实现抵押权。陈某欲出售房屋,多次要求安徽某公司配合办理房屋解押遭拒,遂诉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要求安徽某公司配合涂销房屋抵押。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物权法以及民法典对于抵押权人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主张抵押权,法院不予保护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抵押权的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必须通过拍卖、变卖等变价手段方能实现,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抵押权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丧失了其保障债权实现的基本功能,且此时如果不赋予抵押人主张涂销抵押的权利,则会出现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及抵押人行使物权均受限制的“抵押僵局”,既不能使当事人从抵押关系中摆脱出来,也不能实现抵押物的物尽其用。有鉴于此,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就应当赋予抵押人请求涂销抵押登记的权利,以破解“抵押僵局”,实现物尽其用。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允许抵押人涂销抵押权登记,一方面并未损害抵押权人实际利益,涂销抵押权登记,主要影响抵押权的公示状态,并不意味着抵押权被消灭,只是不再影响房屋的正常利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仍在,只是因自身怠于履行权利,不再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另一方面,从公平角度出发,抵押权人怠于行权,导致房屋一直处于负担中,实质损害了抵押人的利益,抵押人并无过错,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该案中,为促进抵押物最大化发挥价值,法院依法支持了陈某要求安徽某公司协助注销抵押权登记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