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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很多当事人在辛辛苦苦搜集证据、打赢官司之后,对方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当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人员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下发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当事人最终未取得任何财产清偿。


如何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下面有几种建议供参考。


具体措施:


一、向法院申请保全。


向法院申请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前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保全。


两者的区别,首先在于提起申请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是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前,而诉讼保全则是在案件立案受理之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此外,两者的受理条件也明显不同:诉前保全对被保全财产要求严格。就笔者所在的区域,法院一般会要求有明确、且具体的财产线索,银行存款的需要提供开户行、银行账号、存款金额等信息,房产等不动产的需要提供房屋坐落、产权证号等信息,否则诉前保全法院可能不予受理,而诉讼保全则无此项限制。


二、向法院执行人员提供财产线索。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要主动对接法院执行人员,向法院执行人员提供自己所知道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这样也有助于早日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无法提供具体信息,如不动产、银行存款之类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持调查令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将查询结果提供给执行人员。


三、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及时行使撤销权。


在判决生效前后,部分案件当事人在感觉诉讼结果不会理想的情况下,就通过各种手段,以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或者以高价受让他人财产,致使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被恶意转移殆尽。对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将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

律师建议:

对于诉讼案件而言,如果知道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建议申请法院保全。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另一方面也给对方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对方尽早履行。


在案件执行中,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代理,目前的调查令往往是需要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也是直接给律师开具,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相关部门也基本都会予以配合。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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