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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一、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 1.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案号:(2022)闽0128民初508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5 二、典型案例 1. 未婚男女恋爱期间产生的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及发生在特殊日期的财物赠送行为应当认定为馈赠或扶助,不属于彩礼——潘某某诉汪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要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产生的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及发生在特殊日期的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一方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不属于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范畴。赠与方关于附条件赠与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申请撤销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4月9日第3版 2. 给付财物的时间与财物价值与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显著区别的,应认定为彩礼——董某某诉曹某甲、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赠与人给付财物的时间在情人节前后且在订婚日当天,给付的财物价值较大,与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显著区别。结合现有证据、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以及财物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应认定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符合彩礼性质。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3月14日第7版 3.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当返还——汪先生诉王女士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18日第3版
案例要旨:男女双方恋爱交往期间产生的正常消费及特殊金额或发生在特殊日期的转账一般视为一般赠与。双方产生的超出日常生活交往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且给付方系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进行给付的,人民法院在应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认定涉案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4年3月15日 三、专家观点 1.关于彩礼的性质问题 这种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肯定的是,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所称的彩礼,要限制在依照习俗给付的情形。当然,即便这种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也很少有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但由于是否自愿给付,属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事后很难证明,因此,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并不能真正解决彩礼问题中存在的难题。对于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而言,对给付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有不同看法。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此时赠与行为合法存在并有效。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此时赠与行为不再继续有效,要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70-72页) 2. 彩礼与一般给付财物的区别认定 恋爱中的情侣为对方购买物品或者转账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因为在恋爱期间的购物或者转账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给付一方往往主张该行为系借贷性质或者附条件赠与性质,而收款一方则主张属于无条件赠与。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财物价值大小、给付时间、方式,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以及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判断。
(摘自《恋爱期间的小额馈赠不是彩礼》,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4月9日第3版)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