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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另开银行卡……“花式”拒执被判刑!

我以为隐瞒收入、转移财产,法院就拿我没办法了……

日前,蓟州法院依法判处了

两起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告人赵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恶意转移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王某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蓟州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赵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赵某给付王某家用汽车折价款7万余元等。


判决生效后,赵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将出售个人房产所得房款23万余元转移至其父亲名下,用于偿还购房首付借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另开银行卡消费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与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蓟州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给付原告某公司租金和名义价款共计12万余元及利息等。


判决生效后,刘某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注册新的银行卡用于接收个人收入7万余元。刘某将上述钱款转账他人及日常消费,导致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两案中,被执行人自作聪明,以身试法,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妄图逃避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受到了法律严惩。


在此,法官提醒所有被执行人,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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