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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就一定能胜诉吗?法院:不一定!

原告手中持有被告所书写的借条打官司就能赢吗?注意!注意!


答案:不一定!


传统观念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只要有借条作为依据,就有了保障,然而在实际案例中,这并非必然!近日,巨野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证人侯某为亲戚关系,被告刘某通过案外人宋某向侯某借款,侯某向宋某表明吴某可以出借款项,后吴某将款项交于侯某,由侯某在其家中交付给刘某,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并交于侯某,后借款结算,刘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交于侯某。两份借条中均未载明债权人。现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除双方需达成借贷合意外,还要求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本案中,综合当事人陈述、侯某证人证言、原被告各自提交的和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款项交付地点为侯某家中,交付人为侯某,原告并未在现场。另外,被告先后两次出具的借条,均交于侯某。从整个借款过程来看,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原、被告未达成借款合意,原告亦未向被告交付款项,双方未形成借贷关系,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借条是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如借条中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借条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出具借条方如果没有向持有借条者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持有借条者未将借款直接交付出具借条者,则不能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持有借条者也就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因此,只以“借条”为依据不一定能够“胜券在握”。在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一定要保存好完整的“证据链”,要保有款项资金来源、走向及实际交付情况等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后再来复习下写借条要注意哪些事项


1.别把借条写成欠条;


2.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3.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4.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5.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6.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7.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8.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9.注意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10.底部落款写上双方名字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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