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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别人,这4件事一定要注意!

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或其他熟人之间,一旦借款人违约,既会造成出借人的本金损失,也可能破坏双方的感情。

为避免发生纠纷造成难堪局面
出借人在参与民间借贷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通过4个事例一起了解↓ ↓ ↓

一、银行贷款套现再转贷  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处理结果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返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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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示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保证人签字就方事大吉 ?过期不候了解一下



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找借款人要钱,借款人以各种理由拖延,且一年后失联,出借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处理结果

保证人在担保人处签字,但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对保证期间亦没有约定的,依法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出借人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一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示

借条上有保证人时,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一定要写清楚。

三、现金交易留证据,白纸黑字最靠谱



借款人一直未还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表示只借了9万元,另外1万元并未收到。

处理结果

虽然借款人否认另1万元的现金交付,但因有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当时现金交付1万元的事实,故法院认定借款金额应为10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示

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应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基本要件。出借资金时,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并通过银行转账,以免发生纠纷。

四、利息口头说说就算了?书面约定才保险!


借款人一直未还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表示承认借款的事实,但双方没有约定过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给出借人。

处理结果

借条上未约定利息,除出借人单方口头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佐证双方曾约定过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仅对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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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的,借期内视为不支付利息。即使约定有利息,目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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