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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还是“保证人”?在他人借条上签字需谨慎

着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借款必须出具借条,与此同时,出借人为降低风险,还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实践中,出借人、借款人的共同朋友作为“见证人”担当此角色的情况最为普遍,为促成借贷关系成立,“见证人”往往出于帮忙心态在借条上一并签字,但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并不十分清楚。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袁某出具借条,载明其向王某借款29万元,并已收到王某上述款项,承诺于2022年4月还清。袁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下方签字,同时,在袁某签字的左上方“连带担保人:”字样处,许某签字并备注了身份证号码。


2022年9月,袁某向王某转账还款2000元,后经王某催要,剩余28.8万元借款,袁某一直未予偿还。王某遂将袁某、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还款28.8万元,并要求许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许某认可“许某”字样系其本人书写,但认为其只是见证人,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并不是作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且其在签字时,借条上并没有“连带担保人:”的字样,是王某后续自行添加,因此其不应对袁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某陈述“连带担保人:”字样系其在征得许某同意后书写,因此许某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


2021年12月,袁某出具借条,载明其向王某借款29万元,并已收到王某上述款项,承诺于2022年4月还清。袁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下方签字,同时,在袁某签字的左上方“连带担保人:”字样处,许某签字并备注了身份证号码。


2022年9月,袁某向王某转账还款2000元,后经王某催要,剩余28.8万元借款,袁某一直未予偿还。王某遂将袁某、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还款28.8万元,并要求许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许某认可“许某”字样系其本人书写,但认为其只是见证人,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并不是作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且其在签字时,借条上并没有“连带担保人:”的字样,是王某后续自行添加,因此其不应对袁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某陈述“连带担保人:”字样系其在征得许某同意后书写,因此许某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见证人对其签字具有审慎注意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要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如没有明确标明其“见证人”身份,或是在有“担保人”“保证人”“担保”“保证”等带有担保性质字样处签字的,其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作为借贷关系的担保人,在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对债务人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许某既未在签字时注明其是见证人身份,且还在“连带担保人:”字样处签字,该行为可以视为其作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故其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见证人对其身份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见证人”主张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系作为见证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担保人,则“见证人”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能证明的,则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本案中,许某主张其不是作为担保人,但对王某主张的“连带担保人:”字样经过其同意、由王某书写的意见,许某并未举证反驳,故许某对其不是担保人的意见,举证不足,应当认定许某是担保人。


法官提示


“见证人”为帮朋友促成借贷,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需要谨慎为之。法官建议,在他人借条上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注意以下两点:


注明见证人身份。“见证人”若仅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注明“见证人”身份,或在签字时,在借条上写明自己签字的行为是见证,不是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或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亮明自己不是担保人或保证人的态度。


留存相关证据。“见证人”对签字的借条,应当尽量留存一份原件,或将签字的借条拍照留存,避免后续他人对借条涂改、添加内容;对于自己是见证人的事宜,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与出借人、借款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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