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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只要有担保人就万事大吉了?答案是否定的!民间借贷案件一直存在还款难的情况,因此出借方也意识到了担保的重要性,在出借时会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人,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xxx提供担保”,本以为如此就万事大吉,即便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出借人总认为“还有个担保人,不急”。 千万不要这样想啦! 案情简介 2013年,认识了几十年的高中同学B向A借款50万元,直到2017年都没有归还,迫不得已的情况下A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分三期还款,约定2020年12月30日还款完毕。B的姐姐C作为保证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随后A撤回了起诉。 后期B只还款了15万元,仍欠款35万元未能偿还。A直至最近才想到要诉讼!找到律师才发现,可能不能向C主张权益了! 因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A并未向担保人C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上述行为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的行为,因此适用当时《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且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在此期间内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生效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也有相应的保证期间! 因此,无论何时,不要以为有担保人就万事大吉了,千万别过了保证期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