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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高”还乘坐飞机?这名被执行人“喜提”拘留15天!

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却还搭乘飞机……结果“喜提”拘留15天!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团队在北湖机场民警的协助配合下,依法对一名搭乘航班回家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曹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申请执行人何某借款40万元。曹某逾期后未还,何某便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曹某归还何某欠款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曹某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何某向永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曹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曹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某采取限制高消费行为的强制措施,责令其在债务履行完毕前,不得用其财产进行高消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近日,永兴县法院执行局收到公安机关提供的平台预警信息后,经核实曹某为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却仍使用护照乘坐飞机,应予惩戒。执行干警迅速与北湖机场取得联系,在掌握曹某出行的确切信息后,制定了详细的布控方案。天一亮,执行干警整装待发,驱车赶往北湖机场。


“被执行人曹某,鉴于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在依法对你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执行干警当即依法对其执行拘留措施。最终在机场民警的协助配合下,成功控制住刚下飞机的被执行人曹某并将其拘留。


法官寄语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仅影响自己,还可能牵连、影响到家人。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限高令”不是一纸空文,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要以身试法,与其惶惶不可终日,不如积极、诚信履行。



延伸阅读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哪些行为将受到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违反限高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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