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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形式可以用于承担保证债务

一、哪些形式可以用于承担保证债务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律巨人提醒您,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有: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三、担保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1.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2.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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