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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失信”知多少——关于执行必须了解的法律常识

一、限制高消费的条件及范围是什么?

01限制高消费的条件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

02限制高消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01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02纳入失信名单的范围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后可以贷款吗?

不可以,银行不会向“失信”人员提供贷款和信用卡服务。

“失信”后可以开公司吗?

不可以,“失信”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失信”后还可以报考公务员吗?

不可以,“失信”人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时会受到人事录用限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限高”和“失信”有期限吗?

01“限高”期限

法院限制消费令期限没有统一时间规定,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载明了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02“失信”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四、如何解除“限高”?

01“限高”解除条件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三)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四)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02“限高”解除的特殊形式:单次解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使用“单次解禁”以保障被执行人生活或经营必需:

(一)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需赴外地;

(二)近亲属奔丧需赴外地;

(三)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需赴外地;

(四)本人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需赴外地。

03单次解禁的流程

(一)被执行人因生活或经营必需要进行禁止的消费活动;

(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

(三)经人民法院严格审查;

(四)经院长批准后给予申请人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方可从事禁止的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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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五、如何解除“失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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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单位失信,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也纳入失信名单吗?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但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是可以被限制高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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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八、如何查询“限高”“失信”信息?

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

九、“限高”“失信”有误,如何救济?

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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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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