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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关联企业”的法律含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法律概念,不仅出现在法律条文里,出现在商业合同里,更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但大家是否细究过,“关联企业”的准确定义是什么,认定标准又是什么?本文尝试通过分析“关联企业”的发展沿革及相近法律概念,来解答这个问题。 一、“关联企业”法律概念的发展沿革
( 一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 二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 三 )其他利益的关系 1992年国家税务局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二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关联企业”规定了具体认定标准:关联企业的认定。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二、关联企业的相近法律概念 如上文所述,在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部门法中,有两个与“关联企业”极为相近的法律概念:“关联关系”和“关联法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可见,税法的“关联关系”,不仅包括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组织之间的关系,而且现行的认定标准,比国家税总1992年的旧标准更加具体、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