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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可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经总公司申请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分公司时,建议在合同中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予以约定,明确由总公司直接承担或是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因此总公司应该加强对分公司的合同及公章管理。


招投标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签订的过程,由于分支机构不属于法人组织,在目前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通常将其归入其他组织。招标人(采购人)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允许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另外,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即同一企业获得了两次投标机会,有失公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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