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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资委新规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思路2022年11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简称《办法》)。 时隔17年之后,外部环境和案件管理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资委对2005年1月20日颁布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进行较为全面的修订和重构,国资委为此研究起草了《办法》。 本文结合《办法》的制定变化及具体内容,探讨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思路,以拓展企业合规管理路径。 ——《办法》的效力和制定目的 无论是《暂行办法》还是《办法》,发文机关均为国资委,结合名称和内容,属于部门规章。 《办法》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核心目的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也即国资委把指导中央企业加强案件管理作为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办法》亦衔接了202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有关要求内容。 -二-《办法》六大核心变化 变化一:名称和体例更科学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相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删去了“重大”、“暂行”。《办法》的案件管理范围不再局限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而是普适性的用于所有中央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不过在《办法》中,也定义了“重大案件”,以进行分级管理。《办法》的内容也更加规范和成熟。 《暂行办法》共计六章,分别为总则、处理、备案、协调、奖惩、附则,体例相对比较简洁。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程为主,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定。而《办法》的体例更加科学规范,共七章,分别为总则、组织和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奖惩、附则,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机制、分级管理、外部机构管理等事项。 变化二:管理原则和适用范围更明确 《办法》第三条新增了四项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该四项原则不仅体现了《办法》的制定意义、制定逻辑,而且为中央企业落实和执行《办法》的相应内容给予指引。 总结来看,中央企业应当重视法治工作为企业管理带来的价值,通过加强案件管理,发现、优化、解决、避免企业管理问题,以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稳健发展。在案件管理过程中,一方面,中央企业应当积极维权,通过科学的案件管理流程机制,规范和妥善地处理案件;另一方面,案件管理工作机制应当权责清晰、协同配合,并利用信息化等手段,保障案件管理效能。 此外,《办法》对“案件”的定义是“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和仲裁等法律纠纷案件”,即中中央企业的案件管理范围包括境内和境外的诉讼、仲裁等各种法律纠纷案件,也涵盖了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活动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比如以调解、协商和解等方式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 变化三:管理机构和职责更明晰 《办法》重点变化内容为明晰了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即中央企业由谁具体负责和执行《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相互之间如何配合。《办法》规定的总体要求为“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由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务管理部门归口,业务及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案件管理体系”。 同时,相较《暂行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协调处理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办法》则予删除。由此可见,《办法》的立法意图更倾向于由中央企业自主担起管理职责、统筹资源,进行科学、有效地决策处理,国资委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以及对重大案件的协调督办。 管理机构具体设置和职责为: 变化四:案件管理机制更具体 《办法》第三章明确了案件管理机制的具体内容,即如何进行案件管理,或者案件管理需要做哪些具体事项。本文从案件处理管理机制、常态化管理机制两个方面将相关规定分类,以参考和分析。 案件处理管理机制包括:
常态化案件管理机制包括:
变化五:重大案件的分级管理更细化 《暂行办法》定义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办法》则简化为“重大案件”。具体定义删去了单纯以法院审级为划分的规定“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增加了“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保留了“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或者等值外币”为新增)、“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以及“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情形。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重大案件管理内容。其中“备案要求”承继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备案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督促中央企业及时关注并有效处理重大案件。 同时,对重大案件新增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通过专案研讨、专家会诊、模拟演练等方式,推动重大案件妥善解决,二是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协商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提高管理效能。 变化六:奖惩机制更健全 《办法》第六章为奖惩规定,包括激励机制、追责问责、违规责任以及监督责任。相较《暂行办法》的表彰和奖励规定,《办法》明确提出“激励机制”,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处理激励机制,明确奖励条件和标准,该项规定推动了激励机制的操作和落实。 《办法》新增的“追责问责”规定了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严肃追责或移交相关部门。该项规定督促了中央企业在实施案件管理措施时,应及时关注和处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案件管理的实际作用。 -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思路 《办法》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举措的细化推进,而且为其他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榜样化”的案件合规管理指导。虽然《办法》尚在公开征求意见中,部分规定可能会继续调整和修订,但是《办法》整体的合规方向和制定思路仍值得探讨和借鉴。 (一)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为企业合规的重要内容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颁布后,《办法》即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可见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为企业合规管理的内容范畴。 事实上,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效果和管理情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经营利益。对于法律纠纷案件本身,应考虑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案件本身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对于法律纠纷案件引发的管理问题,应考虑如何采取有效机制预防、控制和处理。 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中,如果企业能够形成稳定、健康和成熟的管理机制,从遇风险到识风险,从识风险到化风险,那么将为企业合规之路打下夯实基础。 (二)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需求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特殊性在于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情形并不相同。各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规模、业务特点、地理位置、管理情况等因素都会引发不同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 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机制。比如,对于初创企业及小型企业,应先定期关注所在行业易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并对自身进行风险评估,以积极调整经营管理策略,同时重点熟悉如何妥善和规范化进行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对于中大型企业,应着重关注过往案件类型和具体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逐步风险优化,并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机构的决策处理能力。 (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有科学方法和实际举措 为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于形式,企业在建立、完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时应有科学方法和实际举措,逐步规范落实,并动态总结实践经验,实现与企业其他合规措施的积极联动。 综合《办法》的制定内容,企业应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目的、目标、计划和原则等企业战略层面的内容,确立为什么要进行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以及管理思路。 另外,企业应考虑制定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性文件,落实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战略内容以及具体的执行措施。在制定制度性文件时,可进一步考虑和明确: 1.设置管理机构执行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2.多维度规范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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