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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举证、质证7大方法技巧

一、及时举证


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二、按序及时举证


1. 原告举证   


2. 被告举证 


3. 科学举证


A.代理人应当寻找与代理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主体,己方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己方应当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B.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如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分类和编号,并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具体而言:


a.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


b.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c.对证据目录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d.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在举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b.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c.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d.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e.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三、举证的误区


1. 围绕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进行举证,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是应当把握好举证中心。


2.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四、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的证据虽然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但也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于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五、彼证我用


若己方的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当事人处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于此情形,该如何处理?


1. 通过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2. 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3. 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当事人处,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当事人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六、以攻为守


如果己方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


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


1. 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2. 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3. 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对己方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进行发问。


七、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1. 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2. 书写举证提纲和应对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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