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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

一、什么是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果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1.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 起算点:上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执行法院管辖具体规定?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来源:法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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